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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信用評價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13 August 2021


                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早在2013年,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發改委、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四部便聯合發布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旨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推動環保信用體系建設。

                2015年,發改委、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提高企業環保自律、誠信意識為目的,建立環保激勵與約束并舉的長效機制。

                那么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企業有哪些影響呢?


                100分以上(不含):環保誠信企業

                80分(含)-100分(含):環保良好企業


                對環保誠信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 對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予以積極支持;

                (二) 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 優先安排環??萍柬椖苛㈨?;

                (四) 優先安排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五) 將其產品或者服務優先納入政府采購名錄;

                (六) 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 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八) 建議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 建議授予環保誠信企業及其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十) 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60分(含)-80分(不含):環保警示企業

                60分以下(不含):環保不良企業


                對環保警示、不良企業實行嚴格管理和約束:

                (一)書面按季度報告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從嚴審查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加大執法監察頻次;
                (四)從嚴審批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申請;
                (五)暫停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六)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貸款條件;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
                (八)建議保險機構適度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建議對環保警示企業及其負責人暫停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十)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并且在2016年,31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中提出了3大項25具體懲戒措施!而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供應土地;

                2、限制生產許可證;

                3、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4、限制投標活動;

                5、限制特許經營;

                6、限制安全生產許可證;

                7、限制檢測機構資質;

                8、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9、限制發行債券;

                10、限制銀行融資;

                11、不能上市。

                (二)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12、沒收環保電價款,并從重處以罰款;

                13、36個月內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濃度、超總量的,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15、停止執行相關財政性資金支持;

                16、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相關優惠性政策。


                (三)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
                17、中央企業扣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降低其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等級,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18、不推薦其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也不得評優表彰;
                19、不得授予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其他懲戒措施
                20、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
                21、失信記錄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參考;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眾上市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23、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24、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25、各部門依法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環保執法力度逐漸加大,環境信用評價也變為評判企業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升企業環境信用已經成為重中之重。而現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對于環保方面專業知識極度欠缺,對環境信用評價更是了解甚少,為提升企業環境信用,企業可采取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完善環保手續及制度,或聘請專職環保管理人員或專業環保機構等方法。避免陷入信用低谷。


                那么企業如何進行改善才能達到“環境良好企業”甚至“環境誠信企業”呢?

                光明四季環保管家在此建議:
                1、 即將新建或遷廠企業生產建設、經營活動要符合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要求;
                2、 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相應的驗收并取得相關批復;
                3、 辦理排污許可證;
                4、 按照環評要求建設污染治理設備,并做好相關運行、維護臺賬;
                5、 有危險廢物的企業進行及時登記并備案,并且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危廢暫存間,記錄危廢出入庫臺賬,并定時找有資質單位進行危廢轉運;
                6、 編寫自行監測方案,每年并嚴格按照自行監測方案進行自行監測并編撰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7、 聘請專職環保管理人員或環保機構并定期組織員工參加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培訓;
                8、 建立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并上墻公示;
                9、 按要求編制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環境隱患排查檔案與環境應急演練;

                10、每年對企業環保信息進行公示公開。


                總的來說,環境信用對企業影響深遠,企業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均應以環保誠信企業作為終極目標而努力。